Article 7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要的城乡规划和涉及城乡规划重大事项的研究和论证,为同级人民政府的决策提供依据。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议事规则由同级人民政府规定。

城市总体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的总体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提交同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Local Regulations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