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可以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依法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交警或者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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