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管理部门根据档案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可以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依法征购所出卖、赠送的档案: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四)出卖或者擅自转让交换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五)擅自出卖集体、个人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的;

(六)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给外国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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