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部门信息共享与联动响应机制。依照职责分工,对生产、销售、使用中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保温材料依法进行抽查,并相互通报抽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涉及消防安全的,应当向公安消防部门通报。
被监督抽查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保温材料质量不合格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责令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更换或者追回不合格产品,并通知相关经营者、使用者;责令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已经使用的,应当会同设计、建设单位确定处理意见,并根据意见采取返工、修理或者其他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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