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支持农业机械科研、生产等单位从事基础性、关键性和公益性农业机械科学研究。

省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农业生产需要,制定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项目目录。

省科技部门应当将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项目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省财政、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化科研项目的技术攻关,按照国家规定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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