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Article 35In force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