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民办学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退还所收费用,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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