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民办学校举办学习期限在1年以内的教学班,应当按照学期收取费用;举办学习期限超过1年的教学班,应当按照学期或者学年收取费用。

对因正当理由转学、退学的学生,民办学校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退还其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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