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Article 15In force本省建立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制度。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属于民办学校所有,应当存入审批机关确定的银行,并设立专户,主要用于民办学校终止时退还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未经审批机关书面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动用风险保证金。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的提取比例、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