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调查、核实、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

(二)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的;

(三)接到报告后不及时到达见义勇为事发现场,依法处置的;

(四)接到报告后不及时到达医疗机构,提供对受伤人员行为的初步认定情况的;

(五)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

(六)不按规定办理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奖励待遇的;

(七)在确认、保护、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八)贪污、挪用见义勇为基金、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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