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

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的,应当持企业法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并于完成登记手续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市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