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负责下列场所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一)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控制吸烟工作;

(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学校及教育机构的控制吸烟工作;

(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关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四)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饮业和药品批发、零售业经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五)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市场、商品批发、零售营业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和对禁止烟草制品广告的监督管理;

(六)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型商场、超市经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七)公安、文化、体育、旅游、园林、民政等部门分别负责宾馆、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文化、体育场所、旅游景点和社会福利机构的控制吸烟工作;

(八)其他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控制吸烟工作的具体职责分工,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前款规定予以明确并公布。

机场、铁路的管理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负责本行业相关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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