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Repealed新建的房屋,房屋权利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三个月内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申请初始登记,房屋权利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建设项目计划批件;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四)工程规划定位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
(五)竣工验收报告;
(六)个人身份证件、法人资格证明等。
个人建造的住宅房屋,提交前款第(二)(三)(四)(六)项资料。
以联建方式新建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协议书及产权分配的有关资料。
涉外企业的房屋还应当提交投资证明及有关部门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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