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Repealed

管道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装、迁移、包容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燃气安全标识;

(二)擅自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公用阀门;

(三)擅自改变燃气用途;

(四)在燃气输配管道上擅自安装燃气器具;

(五)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内存放、使用炉火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六)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七)盗用燃气;

(八)在进行燃气器具的安装和维修中,改动燃气计量表(含燃气计量表)之前的管道设施;

(九)其他危害燃气使用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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