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Repealed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二)燃气气源、气质和压力符合国家标准;

(三)经营场所、燃气设施符合安全生产监督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四)燃气设施、计量装置、供气器具符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并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五)从事管理、技术和操作的工作人员,其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符合专业培训、考核要求;

(六)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燃气事故处理能力;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向市燃气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燃气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根据燃气发展规划对申请资料和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并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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