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28,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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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28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不以获取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和体力等资源,参加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对象,是指接受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有关单位和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为志愿服务提供指导和支持。
Chapter 2志愿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经其监护人同意或者陪同,可以参加符合其年龄、身心特点的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者注册时,应当如实填报个人基本信息。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二)自愿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有权拒绝参加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
(三)接受与志愿服务相关的学习、培训;
(四)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必要的信息;
(五)获得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所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六)请求所在的志愿服务组织帮助解决在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困难;
(七)对所在的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在自身有志愿服务需求时请求所在的志愿服务组织优先安排;
(九)要求所在的志愿服务组织出具志愿服务证明;
(十)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所在的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和制度;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在志愿服务过程中接受所在的志愿服务组织的安排和管理;
(四)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不得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索取或者变相索取报酬;
(五)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组织或者参与营利性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Chapter 3志愿服务组织
具备下列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经申请,民政部门应当予以登记,并不得收取费用:
(一)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固定的住所;
(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尚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可以向依法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申请成为其团体会员、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托城乡社区市民学校、社会工作室等服务平台建立志愿服务站点。
(一)制定志愿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发布志愿服务信息;
(三)负责志愿者的招募、注册、培训、考核、记录服务和激励等工作;
(四)向社会公开其名称、住所、章程、服务范围、联系方式和活动开展情况;
(五)依法筹集、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物资,并向社会公开;
(六)为本组织的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保障,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评价本组织的志愿者的服务绩效,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相关证明;
(八)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交流与合作;
(九)履行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利用市级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实现志愿服务记录的网上录入、查询、转移和共享。
志愿服务记录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安全原则。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志愿服务组织不得泄露志愿者的个人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志愿服务记录和志愿者个人信息用于商业交易或者营利活动,不得侵犯志愿者个人隐私。
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大型社会活动、境外志愿服务等具有较大人身伤害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Chapter 4志愿服务活动
提倡优先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其他有特殊困难的社会群体以及个人提供志愿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一)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专职服务的;
(三)为大型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
(四)组织志愿者在市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五)涉及境外人员的;
(六)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
(一)提供和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和人员;
(二)志愿服务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三)参加志愿服务的条件;
(四)志愿者的培训;
(五)志愿服务的物质保障;
(六)风险保障措施;
(七)相关责任条款;
(八)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在当地设立志愿服务接待机构,根据需要安排使用和管理志愿者或者志愿服务组织。
Chapter 5保障和激励
(一)政府支持;
(二)社会捐赠和资助;
(三)其他合法来源。
志愿服务组织接受境外经费资助的,应当向民政部门备案。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开办专题节目、专题报道、专栏、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无偿开展志愿服务经常性、公益性宣传。
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中学可以将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情况纳入综合素质评价指标。
志愿服务工时可以换取一定的社区服务,在公共服务等方面享受优待。换取社区服务的办法,由社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和录取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注册志愿者。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志愿者因志愿服务组织过错受到损害的,由志愿服务组织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志愿者因志愿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过错受到损害的,由志愿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协助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追究法律责任;
(三)志愿者因不可抗力受到损害的,志愿服务组织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四)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对志愿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志愿服务组织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志愿者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追偿。
(一)利用志愿服务组织名义、标识或者以开展志愿服务为由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伪造志愿服务记录、提供虚假志愿服务证明的;
(三)泄露志愿者或者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等依法受保护的信息的;
(四)发布虚假志愿服务信息的;
(五)未依法公开信息的;
(六)接受境外经费资助,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