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列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老龄事业经费应当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龄化程度相适应的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省人民政府建立老年人口状况和老龄事业发展情况的年度监测统计与信息发布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