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在社区统筹设立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小型社区养老院,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临时托养、康复以及近家集中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兴办以及运营管理,也可以由社会力量兴办或者公建民营。

养老机构可以利用自身设施和服务资源,为社区老年人就近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为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家政服务人员提供技能培训。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开放有关场所、设施,为邻近社区的老年人提供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