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从事养老服务的机构和社会化组织的设施设备、人员配备和服务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相关标准、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养老服务的机构和社会化组织服务质量、运营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评估体系和考核机制,评定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的等级、类型、补贴标准和政府购买服务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

建立从事养老服务的机构和社会化组织以及服务人员诚信管理制度,对诚实守信的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并对失信违法行为予以曝光。建立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