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Chapter 3 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Article 24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完善老年护理筹资、评估、支付、服务、监管体系,推进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卫生和计划生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健全完善护理制度,加强对护理人员管理,满足老年人的长期照料护理需求。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7Article 2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