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

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同步做好工程沿线生态修复工作。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当明确水污染防治设施的防治范围,履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的投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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