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对于管辖范围内的水工程,应设置管理机构或确定专人管理。

国家兴建的水工程,属全民所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管理机构。乡镇村兴建的水工程,属集体所有,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设置管理机构或确定专人管理。

个人或联户兴建的水工程,业务上受乡镇水利水保管理站的领导。

在全民所有的灌区、排水区、滞洪区内的水工程属乡镇村管理的部分,业务上受该水工程管理单位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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