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或者私分罚没财物的;

(二)参与和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刁难当事人或者收受贿赂的;

(四)违法实施渔业行政审批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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