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Repealed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取得选址意见书或者选址意见书过期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或者核准建设项目。

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2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1次,期限不得超过1年。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