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Repealed

凡单位、治安责任人或其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成绩显著的,由市和区县(自治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推荐,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立功或授予荣誉称号:

(一)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绩显著的;

(二)见义勇为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有突出贡献的;

(三)检举、揭发违法、犯罪人员和保护、抢救国家或集体财产以及公民生命、财产有功的;

(四)在治安防范、法制教育、社会帮教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五)积极疏导、排解各种矛盾,正确调解民间纠纷成绩突出的;

(六)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理论研究有重大建树或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产生明显社会效益的;

(七)治安责任人或其他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尽职尽责,做出优异成绩的;

(八)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