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Repealed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

(一)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教育;

(二)建立健全内部治安保卫组织和治安保卫责任制,严密防范措施,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

(三)协助司法机关查处发生在本部门、本单位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四)加强对违法人员的帮助、教育;

(五)配合司法机关对本部门、本单位被宣告缓刑、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决定保外就医、假释等犯罪分子以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人员进行监督和教育;

(六)负责对本部门、本单位的暂住、寄住等外来人员的管理,协助当地有关部门做好暂住人口的申报、登记等工作;

(七)及时报告本单位内部发生的和涉及本单位的群体性纠纷或苗头,积极采取排解措施或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

(八)参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当地公安派出所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

(九)开展以安全、文明为目的的社区创建活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