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本条例所称少数民族文化是指本省世居的黎族、苗族和回族等少数民族文化。包括:
(一)少数民族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少数民族美术、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少数民族传统医药;
(四)少数民族传统节日、庆典、体育等系列活动;
(五)具有学术、史料、艺术价值的少数民族手稿、经卷、典籍、文献、契约、谱牒、碑碣、楹联、印章等;
(六)体现少数民族生产、生活习俗和历史发展的图腾、图案文化、服饰、器具、乐器、代表性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标识等;
(七)少数民族传统纺、染、织、绣、制陶、骨刻等工艺制作技术和工艺美术珍品;
(八)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艺;
(九)保存比较完整的少数民族文化生态区域;
(十)少数民族文化的其他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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