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少数民族乡镇可以命名为海南省少数民族文化之乡:

(一)具有历史悠久、民族特色鲜明、世代传承的少数民族文化艺术表现形式;

(二)形成独特的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种类,并且有广泛群众基础或者较高的旅游、经济开发价值;

(三)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建筑和典型的民居建筑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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