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列入省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名录的项目,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确定相应的保护责任单位;保护责任单位应当具有该项目相对完整的资料,具备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和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及条件。

保护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该项目的资料、实物,并登记、整理、建档;

(二)保护该项目相关的文化场所;

(三)开展该项目的展示展演活动;

(四)为该项目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五)定期报告该项目保护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