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Chapter 4 保护与利用Article 35In force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在保持代表性项目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的基础上,可以依托代表性项目资源,发展符合其特色的旅游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旅游景区内为代表性项目的展示、表演创造条件,发挥代表性项目的特色优势,推动文化和旅游相互融合,发展独具特色的文化旅游。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