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Chapter 2 代表性项目调查与名录Article 15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列入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公示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异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二十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组织评审。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