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Repealed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有下列行为的,由州、县农(畜)牧部门或者授权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处罚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猎国家重点保护的一、二级野生动物的;

(二)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禁猎期狩猎的;

(三)无狩猎证狩猎的;

(四)使用钢丝套、扣子、铁夹、撒网、陷坑、猎犬、毒药、炸药等灭绝资源的猎具和方法狩猎的。

野生动物价值按照州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0, 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