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Repealed

州、县公安部门应当加强猎用枪支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核发持枪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买卖猎用枪支及弹药,禁止用枪支弹药换取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依法没收的军用枪支、小口径步枪、猎枪一律交公安部门处理,并追究提供枪支和参与狩猎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制作、销售灭绝野生动物资源的猎具。

Local Regulations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0, 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