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和调度。小型水利工程设施可以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牧)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保护,也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由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经营。较大水利工程,应当采取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和个人在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可以自主经营。

水利工程设施管护单位,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水利工程原设计主要功能。

Local Regulations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