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Amend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二)开展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技术指导及相关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服务;
(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专项资金及其他补助资金的申报和使用管理;
(四)负责废旧农膜农业污染监测评价,组织开展农业污染区域的综合治理;
(五)负责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对废旧农膜农业污染事故进行查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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