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专利违法行为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勘验现场,查阅、复制与侵权行为有关的档案、图纸、资料、账册等原始凭证;

(二)对与假冒专利案件有关的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工商行政管理、商务、公安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有关当事人应当协助调查并提供证据,不得伪造、转移和毁灭证据。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