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制造、销售的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制造、销售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三)在合同、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或者将非专利技术宣称为专利技术;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

(五)其他假冒专利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假冒专利的行为提供制造、销售、广告等便利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