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专利的数量和应用价值,作为财政资金支持的研究开发、技术改造、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项目立项、核准、验收及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指标。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