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燃气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市燃气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事项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予以批准的;
(二)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的;
(三)不依法查处违反燃气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不依法处理举报、投诉的;
(四)发现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批准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的;
(五)违反第四十八条第二、三项规定,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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