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并落实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用户服务制度;

(二)与燃气用户签订供气用气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建立健全用户档案;

(三)供应的燃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其组分、热值、压力等指标;

(四)不得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用户供气;

(五)不得超过物价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额外费用;

(六)不得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器具和相关产品,或者限定用户委托其指定的安装单位安装燃气器具;

(七)依法定期向燃气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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