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书面征询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将法规草案发送有关机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立法联系点及有关专家征求意见。

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及相关全国、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应当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