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罚款。
(一)违反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头、纸屑、塑料袋、果皮、食物残渣等废弃物的,处二十元罚款;乱倒污水的,处五十元罚款。
(二)违反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容器内焚烧垃圾和其他物品,处五十元罚款。
(三)违反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在建(构)筑物上乱刻乱画、粘贴、悬挂有碍市容市貌的广告、标语、标识和其他宣传品的,处一百元罚款。
(四)违反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堆放废弃物、渣土的,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施工场地的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22,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