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对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安全监控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