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政府有关部门、运营单位及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开展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安全意识。

社会公众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有权投诉、举报危害运营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