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轨道交通保护区内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轨道交通产权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排除危险,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予以配合。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排除危险的,应当依法按照土地和房屋征收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轨道交通保护区内既有种植物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修剪、清除,必要时应当采取改移措施。
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拆除保护区内建筑物、构筑物,修剪、改移种植物,或者对保护区内已取得的其他合法权利进行限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产权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但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