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和监测方案,在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敷设管线、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或者打井;

(三)挖沙、疏浚河道;

(四)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活动。

有前款规定作业的,运营单位可以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并有权进入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巡查。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