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在轨道交通车站、车厢、隧道、站前广场等范围内设置广告、商业设施,应当符合标准和规范,不得影响安全标志和乘客导向标识的识别、设备设施的使用和检修,不得挤占疏散通道;设置方案应当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地面部分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户外广告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