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试运营期满1年,运营单位应当在60日内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正式运营综合评审。未申请综合评审或者综合评审不符合正式运营条件的,不得投入正式运营,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经综合评审符合正式运营条件的,转入正式运营。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投入试运营的轨道交通线路,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依法办理正式运营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