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由农业行政部门没收其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

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等农产品生产中违法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其农产品禁止出售,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由农业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视其情节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追溯农药来源,对农药经营者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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