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

中小企业对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市和区、县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供投诉举报人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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